【via.法制日报,原文有删改】
近些年,电信诈骗等新型诈骗高发,此类“不见面”的诈骗有着规范的操作流程并不断花样翻新,角色分工明确,各步骤之间环环相扣。可是无论流程多复杂形式如何变,储蓄卡都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犯罪工具。
诈骗者使用的储蓄卡几乎都是非法持有,由专人冒领,诈骗者再从冒领者手中购买。这种购买并非难事,网上及街头巷尾都不乏兜售储蓄卡的信息,似乎早已发展成黑色产业,而那些通过捡拾、盗窃而获得的身份证也拥有了利用价值。有些人专门收购他人丢失的身份证,卖给那些靠冒领储蓄卡赚钱的人,冒领的储蓄卡又支撑着电信网络诈骗。
俗话说“打蛇打七寸”。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妨碍信用卡管理罪、电信诈骗犯罪等案例的分析发现,冒领的储蓄卡应是各种“不见面”诈骗犯罪的“七寸”,如果没有冒领的储蓄卡,此类诈骗几乎不可能实现。冒领储蓄卡的群体呈现地域化、家族化、产业化的特点,犯罪成员之间多是同乡、近亲属关系,他们首先购买与自己外貌相近的他人身份证,然后带着购买的身份证流窜各地冒领储蓄卡,相比之下女性要比男性更加容易得手,而且冒领储蓄卡的犯罪团伙偏爱偏远中小城市的银行,因为成功率高,即便被银行工作人员看出破绽也多是拒绝办理,通常不会通知公安机关处理,而大城市的银行工作人员办卡时多数会甄别办理者身份,一旦发现破绽就会报警。
冒领储蓄卡行为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,无疑,银行办卡时是否严谨就成为“七寸的七寸”。从现行法律法规看,银行办理储蓄卡是否认真甄别,如果发现冒领行为是否报警,这些都无法律强制性规定,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自律。而自律必会有松有紧,且办理储蓄卡对银行而言是拓展业务的盈利行为,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。如能通过立法强制银行把好办卡关,将发现冒领立即报警列为法定义务,则有望从根本上铲除电信诈骗作案土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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